作者:尹燕珊 叶轩志 麦应潮 本报记者 伍美红
在刚刚结束的8月纳税申报期,广东税务部门发现,潮玩企业纳税申报业务量显著增多。原来,7月下旬,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在广东东莞举行,吸引了40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家企业和机构以及近3万名展商客商、专业人士参展,并在展会期间达成了一系列合作意愿。展会结束后,这些潮玩参展企业迎来了纳税申报业务的“小高潮”。广东税务部门在服务潮玩企业过程中,发现潮玩企业咨询的涉税问题相对集中。
高频问题1:创新性生产工艺项目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?
(资料图片)
潮玩企业要确保产品够“潮”,离不开持续研发。2023年初,A潮玩企业立项了多个创新性生产工艺,其中一项是对现有的注塑模具工艺进行创新改造,并投入了一定的费用。那么,这部分费用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?
按相关规定,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,采取“真实发生、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办理方式。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,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。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等相关政策的规定,研发活动具体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,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产品(服务)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。
结合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(2.0版)》等来分析,研发活动的判断有三个基本要点:有明确创新目标、有系统组织形式、研发结果不确定。A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,自行判断注塑模具工艺创新升级项目是否对现有技术、产品进行了实质性改进,进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。如符合条件即可计算可加计扣除额,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,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。
值得注意的是,以下几种情形下,不得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: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;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或知识等;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;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;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;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;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。
高频问题2:7月没有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,后续怎么办?
7月申报期内,B潮玩制造企业在核算财务资料,没有及时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。对此,B企业财务人员不知道后续如何处理既能合规又对企业有利。
此前,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发布《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),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事项。其中规定,企业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(按季预缴)或6月份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时,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
实务中,一些企业因多方面原因,在7月申报期内,没有享受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。这种情况下,企业如果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,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,则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近期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“便民办税春风行动”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》(税总纳服函〔2023〕211号),给了纳税人更多选择。其中明确,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,可在8月份或9月份,通过变更第二季度(或6月份)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。
也就是说,除了等到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,B企业也可以选择在8月或9月申报期,补充享受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。具体办理时,登录电子税务局,在“我要办税”模块,选择“税费申报及缴纳”,进一步选择“申报错误更正”,相应填报归集的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金额即可。
高频问题3:对外收汇要注意哪些问题?
C潮玩企业的产品50%用于出口。在生产过程中,C企业会进口橡胶、油漆等原材料。在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,C企业不清楚收汇方面的政策规定。
随着潮玩行业的发展,海外市场也已成为国内多家潮玩制造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。仅在“中国潮玩之都”东莞的潮玩产业集聚地石排镇,2022年潮玩企业的出口销售额就达到22.72亿元。出口退(免)税能够帮助这些潮玩企业在短时间内得到现金流支持,更好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,更加安心地开拓市场,争取更多订单。
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)第八条及其附件1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》等政策规定,企业在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应当在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收汇。C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,但符合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》所列情形,比如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(免)税截止期限以后的,或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,留存《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》及举证材料,即可视同收汇。
需要注意的是,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,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。相关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、V-Tax可视化远程办税平台进行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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